深圳公安或将因珊瑚虫案件受罚
最近轰轰烈烈的珊瑚虫一案终于开庭了。其实很多的事件都会有着许多背后的故事,普通民众得到的往往都是媒体所传达的信息,再加上民众专业的局限性,所以媒体的舆论导向往往会影响人们对事件真相的了解和判断。
不过近些年的互联网媒体的自由公正让人们了解到了更多事情的真相,让网友们有了更多的思考的空间,热心网友的积极参与也往往会改变一些事件的发展。可是让我感到奇怪的是,互联网媒体关于珊瑚虫案的报道却总让我感到别扭,反正跟我了解的一些情况是有点出入的。先不管是非,起码互联网媒体没有做到像以前的众多事件那样去挖掘更多的内幕,没有引导网友去思考,没有让网友有个积极讨论的环境。
不过我随便的用下体想了想也觉得不奇怪,以前的众多事件中,互联网媒体面对的大多是其他行业,这次面对的可是腾讯,这可是网络界的大腕啊,拥有超级无敌海量的客户端,所以互联网媒体这回当当孙子我也是能体谅的。
还好最近一帮朋友聊到珊瑚虫的时候,一个了解点法律常识的仁兄给我们讲了一些打死我我也想不出来的观点,虽然不知道具体的真相,但我感觉他的观点起码比网上的报道能让我更能接受,起码让我们能有个去思考的机会。
他的观点可能让所有人都大跌眼镜:所有的人都被腾讯忽悠了。
首先仁兄给我们明确几个基本概念:本案是一个刑事案件,腾讯公司是报案人,公安局是侦查机关,侦查结果材料报到检察院,如果检察院认为材料属实并且构成犯罪,就会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会根据公诉人和被告方辩护人的双方证据以及辩论结果做出最后判决。所以,现在与珊瑚虫一方对立的是检察院的公诉人,而不是大家误以为的腾讯公司。
但腾讯公司在本案中的作用很是微妙的,首先它是报案人,在掌握一定情况后提交公安部门,公安部门根据情况进行进一步侦查。由于本案是比较新型的网络侵权案,公安机关往往不掌握其中的专业知识,而是由报案人全程提供法律和专业方面的支持,这点也由在场的另外一位仁兄电话知情人士后得到确认。据这位知情人士讲,是腾讯公司的法律顾问全程跟随办案人员,亲自指点该去哪里取证、如何取证、取证后如何进行技术鉴定等,而腾讯公司是否提供办案资金支持该知情人士称不方便透露。
刑事案件不同于普通的民事侵权,“罪行法定”是刑事案件判决的基本原则,另外还有“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及“疑罪从无原则”,是非常严格的。犯罪要件中一个不成立或者有疑问,就不能构成犯罪。
根据19日开庭双方提供的证据显示,公安部门拿到了陈寿福与合作伙伴之间的账务往来,证明其收入117万;查扣了服务器和陈的笔记本,并到国家版权局做了技术鉴定,证明珊瑚虫QQ确实是由腾讯原版QQ修改而来。显然公安机关和检查院均认为,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陈寿福“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著作权人的计算机软件,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案情明了,证据确凿,构成刑事犯罪。
但问题却恰恰出现在此。
我们看陈寿福律师所提供的证据,北京市第二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应该是做的保全证据。这些证据表明:
腾讯公司曾经在自己的官方主页上提供珊瑚虫QQ的下载;
腾讯公司官方曾经邀请陈寿福参加其QQ2005新版发布会;
腾讯公司内部人员曾向陈寿福征询需要何种技术接口来方便珊瑚虫QQ的开发。
其实可以很容易的分析出陈寿福的律师希望证明的事实:
陈寿福开发珊瑚虫QQ,腾讯公司首先是知情的。腾讯公司邀请陈寿福参加其官方活动,又在官方网站上提供了珊瑚虫QQ的下载,甚至主动征询陈寿福需要何种开发接口,这些迹象都表明,腾讯公司是许可和支持陈寿福开发珊瑚虫QQ的。
这样,侵犯著作权罪中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这样一个重要的犯罪要件就已经不成立了,陈寿福也应该是无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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